仙女湖湖体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仙女湖水面资源开发和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保障仙女湖水面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保护。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
第六条 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仙女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一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为二级保护区(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仙女湖湖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㈡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㈢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㈣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㈤在湖岸线(没有湖岸线的在最高洪水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㈥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㈦使用炸鱼、电鱼、毒鱼方式进行捕捞;
㈧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及其他缩小仙女湖湖面的行为;
㈨吐痰、丢抛烟头、瓜皮、果壳、纸屑和其它废弃物;
㈩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