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扶)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九条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受理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组提名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
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所在地的乡镇低保受理机构以及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户籍地与居住地人户分离的家庭,其收入核查由户籍地乡镇低保受理机构委托居住地乡镇受理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条 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
(一)申报法。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
(二)入户调查法。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法。通过走访村组干部和周围邻居,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和人户分离的申请对象,通过发信函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比较法。通过把低保申请人与实际生活情况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家庭相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评困。村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核实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困,由与会代表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核算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民主评困应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并由村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村两委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驻村干部、村民代表(其人数应不低于两委组成人员数)。
第十二条 三榜公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困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乡镇低保受理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并召开农村低保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审核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再次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和重点调查,召开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议,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并将评审会议结果委托乡镇、村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