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从4月10日开始,5月底前结束。4月15日前,各地完成对乡(镇)、村核查人员的培训;5月15日前,乡(镇)完成排查和数据汇总上报;5月20日前,县级完成核查和数据汇总上报;5月25日前,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核查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5月31日前,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和数据的汇总、会商工作。
四、核查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核查工作正值春耕备耕时节,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核查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核查工作按要求完成。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财政、监察、农业、统计、扶贫部门要抽调精干精力,积极配合做好培训、核查和督导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协调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员做好进村入户排查工作。
(二)把握政策界限。核查工作中,要搞好农村低保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扶贫工作以及其他惠农政策的衔接工作,注意把握政策界限。一是已保障对象经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其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保障类别档次和补助水平;家庭收入超过当地现行保障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低保资格。二是因灾、因病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通过灾害救济、临时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已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的,不应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家庭,应鼓励和扶持其积极劳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依靠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
(三)严肃工作纪律。核查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要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在核查中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
2.贵州省农村低保核查汇总表
3.贵州省农村低保核查相关数据对照表
4.贵州省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820元以下贫困农户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