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省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对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核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的内容
(一)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是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新增贫困人口。
(二)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二、核查的方式
各地要在近年多次开展农村特困群众和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村级自查,乡级排查,县级复查,地级督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乡排查、复查为主,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核查工作。
对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要按照《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核清其家庭收入基本情况;对已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核,要入户查看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核查其家庭收入变动情况。
村级自查要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乡(镇)排查要进村入户,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做到不漏村、不漏组、不漏户、不漏人。县级复查要做到不漏乡(镇)、不漏村。地级核查要做到不漏县。对反映农村低保“应保未保”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核查。省政府将组派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赴各地检查指导工作,各级都要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核查数据应与当地农村低收入和绝对贫困人口数据相衔接。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政府(地区行署)要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统计等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会商,认真汇总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格(样表附后),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
三、核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