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扶持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对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50张(含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1.对利用自有房屋开办的,按照核定床位数,按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租用房屋开办、且开办年限在3年以上的,自核定之日起,按照每年实际核定的床位数,连续3年每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对已经开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定额给予运营补贴。其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3.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按照当地公立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完善,且设施投入运行后,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获得补助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补助资金。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八)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开展以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九)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挥信贷支持的作用。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五、加强领导,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一)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要主动发现和培育典型,对于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