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养老服务房屋、设施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机构服务性质和土地使用性质,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服务机构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转让。
  (二)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应照章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减免。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扣除。接受捐赠养老服务机构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捐赠方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四)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公立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均按当地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需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公立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1辆3吨以下生活用车,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征养路费。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医疗、预防、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查符合定点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