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各地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导向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不断加大投入,大力新建改造一批公立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康复中心),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支持和引导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鼓励和支持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养老,同时为社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认真落实好新的国家优惠政策。不论是政府兴办还是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建设、土地、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及资金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优先予以规划定点及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