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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在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的“农家乐”产生的废水必须处理后循环利用,禁止就近排入湖泊和河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一定范围内要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或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按照工业污染源管理方式实行监管,集中处置畜禽粪便,废水达标排放。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田控氮减磷平衡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湖泊作为饮用水源的,其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施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从事施用农药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
  (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使用环保型船舶。机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得向湖泊、河流水体直接排放。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和河流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各地要制订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六)削减湖泊河流内污染负荷。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水华暴发处置预案,建立打捞藻类或漂浮物作业制度,并妥善处理打捞上岸的藻类或漂浮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禁止在作为饮用水源的湖泊内开展投饵养殖。科学制定其他湖泊的养殖水域功能规划,不再扩大现有围网养殖面积,并在3年内逐步降到规定的面积以下。
  (七)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在河流源头、重点湖泊和洪水调蓄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优先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保护好流域内的林草植被、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在主要河道(口)、湖泊入口和适宜的湖湾等地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生态修复,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建设生态湖滨带、前置带,减少水土流失。采取科学调水、合理控闸等措施,加快湖泊、河流水体循环交换,以动制静,以清释污,以丰补枯,净化水质,保证生态水位。
  四、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一)落实领导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把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任务和进度,狠抓落实,同时将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情况纳入本地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并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局制定并实施跨市(州、地)的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对全省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会同省监察厅建立环保目标责任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及主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在治污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对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给予重点支持。
  (二)严把环境准入关。各地要把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作为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速度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大力发展节水型、环保型产业。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经济发展、城乡建设、资源开发以及旅游、养殖、航运等各类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确保各类经济活动在流域水环境可承载范围内。禁止在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新建排放有毒废水的新项目,杜绝耗水高、污染重的项目上马。清水江和重点湖泊流域内暂停审批外排废水含磷、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时间由省环保局制定。环保部门要按照流域总量控制要求,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依证管理,依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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