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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以红枫湖、百花湖、夜郎湖、万峰湖、乌江渡水库、阿哈水库和北盘江、乌江、赤水河、重安江、清水江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重点。到2008年年底前,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到201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红枫湖、百花湖水体水质按功能区要求基本达标,北盘江、三岔河和清水江流域的主要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地表水国控断面达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为95%,乌江、赤水河出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I类,清水江、红水河出省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1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7%,其中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5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8.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9万吨以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三、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综合整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3号),严格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整治。依法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加大取水点周围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监管力度。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和以乡带村的原则,逐步实现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厂取水点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快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二)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贵州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加大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而又治理无望的企业。从2008年起,各地要开展集中清理,加快淘汰取缔步伐,赤水河流域重点清理白酒和煤炭企业,北盘江流域重点清理煤炭企业,清水江流域重点清理磷化工企业。在重点湖泊和重点河流流域内全面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工业污染源的全面达标排放管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三)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所有县城以上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中三峡水库上游区(县)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建成投运。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建成投运。乌江、赤水河、清水江和重点湖泊流域内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污水处理厂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红枫湖、百花湖流域内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所有城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要求,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强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排放标准,限期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加强沿湖泊、河流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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