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湖泊、河流水环境质量的稳步好转,促进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境内的湖泊和河流分属长江、珠江两大流域,是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是生命保障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湖泊、河流水生态环境,关系到流域地区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两江”上游生态、用水安全和防洪保安屏障的建立。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对湖泊、河流环境的保护,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更是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关闭、淘汰了一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削减水污染负荷,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水质的初步好转。但由于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工业布局不尽合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污染问题突出以及环境监测、监察能力不足等原因,致使部分监测湖泊、河流断面水质尚未达标,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制约了流域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工程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措施,努力把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优先原则,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确保实现各阶段治污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要贯彻统筹协调、系统管理,依法防治、社会监督,工业、农业、生活污染全面治理,上游、中游、下游协调发展,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合理分配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