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府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公务用字;
(二)地方报刊及其它汉语文出版物和以汉字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服务用字;
(五)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六)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八)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说明用字;
(九)招牌、标志牌、广告等其它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十)网站、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汉字的用字。
第四条 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六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