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抚州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抚州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2008年抚州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实施新一轮“民生工程”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2008年“民生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总结2007年全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继续办好一批民生工程实事,努力做到实在一点、效果更好一点、老百姓得实惠多一点,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责任
2008年全市“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分别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8年“民生工程”责任目标为全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即年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抚州市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的“民生工程”指标和2008年目标。
2008年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 “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市政府通过与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下达。
(二)责任分工。2008年全市“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继续实行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推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1)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责任。在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直各有关部门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确定责任。一是牵头单位及责任。全市“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由市直8个部门负责牵头,分别是:就业再就业、失业和养老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医疗保障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牵头,最低生活保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教育工作由市教育部门负责牵头,住房工作由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扶贫工作由市扶贫办负责牵头,生产生活水平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此外,“民生工程”实施地方财政所需配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牵头单位主要责任是根据分工,负责对牵头工作目标落实的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以及对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和实施意见的汇总上报等工作。二是责任单位及责任。根据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职能分工,将“民生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对口归类,分项目确定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确定责任工作的年度目标和目标任务分解,拟定工作实施意见并开展督促指导、考评考核,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确保责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三是协办单位及责任。根据实施“民生工程”各项工作的需要,结合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分项目确定协办单位。协办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发挥好部门职能,配合责任单位共同抓好工作目标的落实到位。
全市“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详见附表2。
(2)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责任。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的实现。一是层层分解任务。要把“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各项任务及时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层层抓落实。要确定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工作开展。二是制定配套办法。要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完善已出台的配套办法和制订出台新的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的顺利衔接实施。三是落实责任要求。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将“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考评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工作顺利推进。四是实行“阳光”操作。在 “民生工程”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中,要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使广大人民群众按照规定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目标考评
2008年全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监察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成立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考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考评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见附件4)。具体考核办法为:
(一)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内容共分三个方面,总分值100分,具体工作项目和所占分值详见附表1。
1、组织实施(8分)。具体考核内容包括:(1)组织领导(1分),主要考核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及各市直责任部门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人。(2)措施制定(1分),主要考核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及各市直责任部门对相关配套政策的具体操作措施的制订出台情况。(3)任务分解(1分),主要考核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及各市直责任部门是否及时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基层。(4)进度月报(1分),主要考核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以及市直责任单位实施进度月报情况,要求每月5日前向市考评办上报上月进度情况。(5)资金安排(4分),主要考核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及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
2、群众测评(5分)。按照群众民意测评情况进行考核。
3、任务完成(87分)。对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主要考核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其中:就业和再就业12分;失业保障3分;养老保障7分;最低生活保障10分;医疗保障20分;教育10分;住房8分;扶贫7分;生产生活水平10分。对市直责任部门主要考核本部门负责的各项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
(二)计分办法
1、“组织实施”的考评得分由市考评工作小组对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和市直责任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对照标准考评确定。
2、“群众测评”的考评得分由市统计部门按照组织民意测评的结果对照标准考评确定。
3、“任务完成”的考评得分,由市直责任单位根据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 “民生工程”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进行考评打分,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在考评工作中,分加分指标和不加分指标(见附表1),其中不加分指标完成和超额的,得该指标基本分值;加分指标完成的,得基本分值,超额完成的,按照每超过5%加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0%,但最高加分均不高于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50%;指标未完成的,作为不达标,每差1%扣减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5%,不能以比例计算的则视情况酌情扣分,但扣分最多均不应高于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