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抚州市企业信用评级方案的通知

  二、评级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47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257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关于开展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7]205号)、《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经济赶超发展的通知》(抚办字[2007]75号)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评级指导原则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原则是:评级工作依据“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银行参与,企业自愿,试点先行”的原则,做到全市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定义、统一结果发布、统一工作进度。
  四、评级组织领导
  为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抚州市企业评级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行抚州市中支行长任副组长,人行抚州市中支、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园区办等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企业信用评级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评级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牵头成立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行抚州市中支调查统计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级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或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管理全市信用评级工作。
  五、评级机构选定和考核
  经江西省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合格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可以参加抚州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机制,依据信用评级相关规定,由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每年一次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实行考核评定,对评级质量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退出抚州市企业信用评级市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