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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3、合理分配,增收分成
  (1)基数内。市直单位以2007年度资产经营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内维持原有财政体制不变,即40%列入财政综合预算;60%安排原产权单位交纳税费等成本性支出。市财政原则上按2007年市直单位经营性收入的10%安排预算,用于市国资委资产监管及市国资公司运营费用。
  (2)超基数部分。通过实行“招拍挂”,取得的超基数收益部分,原产权单位、市财政、市国资委、国资公司分别按60%、20%、10%、10%的比例分配。
  (3)新积累资产收益分配。由市财政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资产经营净收益,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市国资委分别按70%、25%、5%的比例分配;向上级争项目或用自筹资金所形成的新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的资产经营净收益,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市国资委分别按15%、80%、5%的比例分配;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的新的经营性资产,所取得经营净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资产产权管理办法
  按照省财政厅赣财资产[2008]6号《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的通知》精神,做好集中资产产权,挖掘资产潜力,放大资产效能,构建融资平台工作。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到担保中心的登记手续。该房屋进行了增建或改建的,则提供规划部门的批文。
  2、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为担保中心的初始登记手续。
  3、应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分割登记而未进行资产权属分割登记的,由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作出的资产权属分割处理意见,进行资产权属分割后办理资产权属为担保中心的初始登记手续。
  4、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到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由市政府或财政出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依法统一向市国资委移交,并办理股权更名和过户手续。
  6、由于历史、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土地、房屋权证资料缺漏,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工作中,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简办理相关手续。
  7、资产划转、权属办证所涉及的各种收费,除必需的工本费外,原则上予以免收。
  8、市直单位出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并进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抚州办事处,实行“招拍挂”,市国资委对产权出让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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