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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经营性房产和其它闲置房产、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医院及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产权单位监管;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
  (三)国有企业改制结束后的剩余资产;
  (四)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应归还市政府的资产。
  四、管理办法
  按照强化监管、规范经营、严格考核、阳光操作、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和运营新机制。
  (一)资产经营权管理办法
  1、委托经营,明确职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今后开展任何形式的资产经营活动(含对外投资),必须事先到市国资委申办核准手续,与市国资委签订“资产经营管理委托书”,并履行公开拍租、合同签约、租金收取、物业管理、保值增值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现已开展的资产经营活动(含对外投资)必须重新到市国资委补办备案手续。
  2、强化监管,规范操作
  (1)实行“招拍挂”。市直单位资产经营权转让全部实行“招拍挂”,并按要求进入设在市招投标中心的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抚州办事处交易,市国资委全程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搞“场”外交易,严禁擅自出租。
  (2)规范签约。资产(房屋)出租合同(协议)统一使用市国资委制定的“抚州市市直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原产权单位为签约主体,市国资委为鉴证部门,正式合同(协议)报市国资委备案。
  (3)统一票据。资产经营所得,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
  (4)专户管理。资产经营所得、押金等全部缴存市财政产权基金收入专户管理。
  (5)健全制度。市国资委要制定“资产(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资产(房屋)经营权招拍挂管理办法”等公开租赁管理相关制度。
  (6)凝固业态。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改变资产的经营属性,做到“四个不”,即不改变资产用途、不改变或续签租赁合同、不预支租金或押金、不变相转移资产。
  (7)严格考核。市国资委要加大国有资产稽查力度,要制定“国有资产运营考核办法”,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绩效监督和目标考核。审计部门要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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