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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府发〔2008〕16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挖掘国有资产潜能,构筑经济发展投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本裂变扩张、保值增值,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赣府发[2007]27号)精神,参照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结合抚州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国资监管新体制和国资运营新机制的要求,通过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效整合、市场运作、规范经营和强化监管,着力激活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能,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主攻两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其统一履行出资人和考核监管职责。
  (一)专户管理,既得利益不变。资产经营所得全部缴存市财政产权收入基金专户管理,并坚持“三不变”原则,即坚持原产权单位既得利益不变,坚持现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坚持经营性资产税费由原产权单位负担不变。
  (二)立足监管,委托经营运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资产经营活动(含对外投资),必须到市国资委办理申报和核准手续,接受市国资委直接委托,签订资产经营管理委托书,并履行资产经营管理职责;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经营活动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三)集中产权,构建融资平台。依照法律程序,将产权清晰、优质“干净”的经营性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市国资委或市国资担保中心(下称“担保中心”),用于构建投融资平台,以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的实力。
  三、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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