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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的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
  (三)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负责。设区的市也可以由市统一组织。特别是对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县(市、区),各市要统筹调剂,负责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
  省对各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街道、社区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就业援助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多渠道就业
  (一)国家及我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全部适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
  (二)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择业观念教育,提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关部门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积极为其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自主创业。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要通过兴建“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推广适宜家庭手工业的创业项目,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工作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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