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节能资金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实现我省节能减排目标,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场地平整费、植被恢复费等的补助,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专项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经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省经委是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淘汰落后的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淘汰任务。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专项补偿资金年度总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