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企业节能。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焦化、电力、建材等六大高耗能重点行业和“双百”家重点用能企业。
3.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高效节能新产品推广与应用、节能示范试点工程项目等。
(二)社会节能
1.节能型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推广。
凡是改造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2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元;用于公交、城际客运的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5000元。
2.党政机关和社会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
(三)建筑节能。
1.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2.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3.省级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能力建设。
(四)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
(五)对节能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对企业的奖励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即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指标给予企业奖励,按照企业节能量大小制定奖励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经享受政府节能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第九条 申请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发布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要求。
2.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已承诺贷款。
4.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5.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因节能改造减少污染排放的项目除外。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第五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对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推广执行的示范项目,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