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二)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如期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三)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事求是地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评估(第三季度和年末),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评估报告。
(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和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给速度,加强批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