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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
  (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考评;
  (八)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
  (九)发布会展业信息;
  (十)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十一)备案、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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