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上市场进行名称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网上市场的检查,依法监督、规范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市场未按规定将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工商部门备案的,由工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审查发现有关规则和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的,工商部门告知市场举办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在网上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网上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已离场或无法找到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 网上市场购买商品有关“三包“和退货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场涉嫌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有关网上市场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参照《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网上市场名称(盖章)
网上市场举办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