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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网上市场进行名称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网上市场的检查,依法监督、规范市场举办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条 市场未按规定将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工商部门备案的,由工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审查发现有关规则和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的,工商部门告知市场举办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在网上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网上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已离场或无法找到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 网上市场购买商品有关“三包“和退货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场涉嫌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有关网上市场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参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网上市场名称(盖章)

  网上市场举办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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