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市场经营者,是指在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从事营业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和临时性销售自有多余商品的个人。
从事网上营业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网上临时性销售自有多余商品的个人,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审核其身份证明并进行实名登记。
网上市场经营者经会员注册并经市场举办者审核真实身份后,方可在网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食品、危险化学品、香烟、化肥等国家特许经营或专营专卖商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在网上公开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有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件的,应当在网上公开。实名登记的,在网上公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凡有浙江省企业数字证书的经营者,应将营业执照在网上进行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章程、交易规则、进场协议及有关管理制度,公平交易、守法经营。
第二十三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充分披露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在网上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商品、非法传销、虚假宣传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网上市场经营者应当确保商品质量合格,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在网上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应当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建立有关准入制度。
在网上经营化妆品、电器、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商品的,应当按照《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