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与网上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利用管理特权牟利、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不得进行传销,不得从事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网上交易市场主页上加贴工商部门认证的营业执照网上标识。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在网上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三十日内报名称登记机关备案。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文件修改后,应当在修改结束后三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网上市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是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举办者应当将经营者营业执照报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市场举办者不得以自身的资产或信誉为买方或卖方提供履约担保;
(三)市场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和保证金制度的,向交易双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应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并一次性收取;
(四)合约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生产周期超过6个月的农产品,合约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市场举办者应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对大宗商品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该商品的市场流通总量以及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全年及每日最大合同订货量,限制无现货背景的买空卖空,避免过度投机;
(六)市场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经营者资金账户应当分别设立,确保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市场举办者与负责资金监管的银行不得侵占、挪用经营者资金;
(七)市场举办者及管理人员不得入市或变相入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