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名称需冠“浙江”的,应报省级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享有专用权。
网上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按照《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和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会员制协议、招投标、竞拍等方式出让网上商位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设定经营者的入市条件,并对申请入市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核,逐步建立安全可信任的网上经营者身份认证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制度,包括用户注册制度、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和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协议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加强对网上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和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
(五)依法提供信息、交易、结算、仓储、物流配送等各种网上交易配套服务;
(六)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争议;
(七)确保电子结算安全。市场举办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八)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营造规范、守信的交易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