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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场名称需冠“浙江”的,应报省级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条 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享有专用权。

  网上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会员制协议、招投标、竞拍等方式出让网上商位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设定经营者的入市条件,并对申请入市交易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核,逐步建立安全可信任的网上经营者身份认证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制度,包括用户注册制度、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和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协议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加强对网上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和交易行为的日常管理;

  (五)依法提供信息、交易、结算、仓储、物流配送等各种网上交易配套服务;

  (六)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争议;

  (七)确保电子结算安全。市场举办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八)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营造规范、守信的交易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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