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网上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网上市场名称、网上市场举办者、网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地址、网上市场负责人、市场网址、交易商品种类、营业期限。
第七条 网上市场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网上交易市场四部分组成。
申请登记的网上市场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
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
申请和使用网上市场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使公众对市场主体或者其关系等产生误认、误解。网上市场名称中的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得与他人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市场举办者与知名商号所有人有投资关系且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申请网上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利用自有营业用房举办的,提交营业用房的产权证明;租用营业用房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三)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
(四)市场举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市场经营管理”和“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网上市场硬件设施清单和软件系统说明;
(七)主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网上市场名称与其中文域名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中文域名注册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工商部门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网上市场名称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