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市[2008]2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网上市场经营行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网上市场的举办、管理和交易等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举办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等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利用该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活动的网上交易市场、网上商城等(以下统称网上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上市场的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自律,依法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 网上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
举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第五条 举办网上市场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网上交易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和交易平台;
(三)拥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和网络监管人员等专业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