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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1)不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渎职失职情况及出台有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文件。
  (2)不发生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操作不规范导致重大涉法涉诉事件。
  (3)不发生因监管不力、违法行政、违法执法导致危害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
  (4)不发生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拖拉、效率低下、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导致相对人、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影响事件。
  (5)不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领导班子成员违法犯罪情况。
  (二)试点任务。
  通过试点,研究探索“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开展的组织保证、制度保障、机制创建,分别建立区、县(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基层执法单位等三类不同层级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评议考核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试点单位
  下城区政府、淳安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执法总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城管执法支队西湖景区大队、市港航管理局萧山管理处。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试点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和工作进度;对照“五个具有”和“五个不发生”的要求查找问题;根据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
  各试点单位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积极落实。
  为配合和指导试点工作,10月份适时组织试点单位召开试点工作情况汇报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
  试点工作力争于2009年春节前完成。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3月底前制定下发验收工作方案,各试点单位根据验收要求于4月份先行自查验收。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中旬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和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抓紧抓好国发〔2004〕10号文件和杭政函〔2005〕19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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