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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杭州”的决定》(市委〔2006〕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杭政〔200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10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5〕193号)精神,扎实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进一步开创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名城强市”,打造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和谐杭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试点目标。
  根据国发〔2004〕10号文件要求,试点单位要做到“五个具有”和“五个不发生”:
  1.“五个具有”。
  (1)具有牢固的法治理念。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教育和学习。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实施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学法制度的落实,认真组织机关全体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二是熟练掌握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完整、系统的宪法、基本法等法律知识,精通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三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渠道畅通,自觉接受监督。
  (2)具有严密的制度体系。
  一是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内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有与本部门职责、执法程序、办案(事)流程等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各种制度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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