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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培训、行医等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管理由广告具体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其对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获得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二)申请者向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经审查和现场勘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批文;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丽江市区范围内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汇总报市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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