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户外广告的下角应当标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内公路两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公路广告专业规划设置。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大型单臂广告牌。
第十一条 在街区道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结构不得外漏,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三条 灯杆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灯杆广告只能设置于路灯杆上,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可设置两个双向灯箱或彩旗广告;
(二)同一路灯的灯杆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杆广告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4.5米,厚度不得少于0.3米,单个灯箱或彩旗广告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垂直于现代风格建筑物墙面的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首层高度,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民居和仿民居建筑物只能设置平附于墙面的广告。
第十五条 平附于墙面的广告牌突出建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六条 跨街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不大于30米的道路,广告牌面积、尺度要与所处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