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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交通、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设置者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牌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及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七)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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