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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活动。

  永胜、宁蒗、华坪三县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用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丽江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专业规划。

  丽江市建设局授权委托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站牌站点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古城区市政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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