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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十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十七)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或者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或者经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三十八)《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三十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4.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2.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3.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十一)市财政局应当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四十二)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四十三)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四十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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