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厕提升改造工程的招投标手续原则上在各区招标办办理,对造价超过50万元的单项工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市监察局备案。
3.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调整标准,确因特殊情况进行变更、调整的须经设计、监理单位签证,并经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公厕建设、改造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区提改办等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公厕主体建设质量、服务设施配套、装饰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限期整改;对工作质量差、服务不到位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由区提改办报市提改办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给予通报批评。
5.公厕提升改造工作纳入市年度宣传工作重要内容,由宣传部门会同市提改办制订年度宣传计划,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专家、市民参与机制,落实“三问四权”,接受社会监督。
6.建立公厕提升改造工作例会制度,每月1次召开提改领导小组会议,每半月1次召开提改办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予以协调,保障公厕提升改造工程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7.公厕提升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各区公厕提升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长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及市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情况等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并对考核评比产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管理
(一)加强产权管理。
由城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产权管理。由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城管部门办理公厕房权证和土地证。两证办理的简化程序另行制定。
(二)加强拆迁管理。
要严格按照《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公厕(含撤村建居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公厕)拆迁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审核、会办制度,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公厕的,要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实施;对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