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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做好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工作,以优美的环境迎接北京奥运会和夏季达沃斯论坛的胜利召开,以良好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是我市深入开展“同在一方热土、共建美好家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巩固“创模”成果、改善民生环境、建设和谐天津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环境为宗旨,以“六无四净五建”为主要抓手,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区县城区的河道为集中综合治理重点,形成主管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区县属地化管理的新格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河道水环境,带动城市面貌整体上水平,充分展现天津的现代化大都市风貌和良好形象。

  河道水环境集中综合治理总的目标是“水清、岸绿、景美、游畅”。具体要做到“六无四净五建”:“六无”即河道水面无漂浮物、无水草,堤岸无杂草、无垃圾,景观设施无毁损、无缺陷;“四净”即水面净、堤岸净、绿地净、设施净;“五建”即建立沿岸居民生活垃圾管理制度、河道堤岸管护制度、河道水面保洁制度、入河口门达标排放制度、河道环境属地化管理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河道堤岸垃圾治理。

  建立专业公司保洁、定点存放,市容环卫集中收集、转运,环保环卫集中处理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市水利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各自管理的河道堤岸,组织开展维护养护工作;市容和环卫部门在河道沿线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定时、定点做好垃圾的收集和转运。同时,市容、环卫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河道堤岸周边市场和环境的清整;建设部门加强对涉河工程及河道周边拆迁等施工垃圾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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