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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报请州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并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州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九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五)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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