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3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规范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稽查局。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依法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四条 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