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检查期间将采取召开研讨会及专题汇报的形式对部分区县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将按照重点检查的要求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市级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和区县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联系人:上海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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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