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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市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共同成立本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市级专项检查组织工作和各区县专项检查的指导。各区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相应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的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和领导,并加强对本区县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区县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15日--6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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