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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现场消毒杀虫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现场消毒杀虫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确保灾后无大疫,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军事医学科学院张文福教授、董言德研究员、四川省疾控中心曾文明副主任技师、上海市疾控中心朱仁义主任等专家在对汶川威绵片区消毒杀虫工作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阿坝州“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现场消毒杀虫实施方案》,现印发,请各灾区县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

阿坝州“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现场消毒杀虫实施方案

  为防止地震灾后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加强对环境、水源和生态保护,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消杀药剂,保障灾区人民身体健康,特组织军事医学科学院张文福教授、董言德研究员、四川省疾控中心曾文明副主任技师、上海市疾控中心朱仁义主任等专家在对汶川灾区现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本实施方案,指导灾区防疫人员科学开展消杀灭工作。

  一、原则

  (一)加强对现有消杀药剂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药剂的保管、登记和发放。

  (二)使用的消杀药剂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许可批件或卫生用农药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对已进入灾区的无证产品应集中统一销毁。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过氧乙酸、戊二醛。

  (三)灾区不是疫区,在没有传染病流行的情况下,应以预防性消毒杀虫为主;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杀虫。

  (四)应加强对从事消杀灭人员的消毒杀虫和防护知识培训,做到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消杀药剂。

  二、现场消毒

  (一)饮水消毒

  1.集中式供水,应有专人负责,可选择含氯消毒剂(如液氯、漂白粉、次氯酸钙、二氯异氰尿酸钠),投加量1-3mg/L,作用30分钟以上。

  2.分散式供水:水源应由专业人员认可的清洁水源,选用含氯饮水消毒片,投加量4-8mg/L,作用30分钟后测量余氯,有效氯应大于等于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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