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毗邻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 海域使用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