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明确一个起草单位(机构)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
第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不得有其它违法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活动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
(三)符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
(四)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