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黔西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州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州政府部门包括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州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府派出机构。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州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