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十一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期评估。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农办、效能办、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国资委、物价局、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十一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期评估。包括利用外资、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密切闽港澳侨合作等内容(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侨办、口岸与海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十一五”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中期评估。包括密切闽台经贸联系、推动两岸直接“三通”、扩大旅游双向对接、拓展农业全面合作、促进文化深入交流、加强载体平台建设等内容(省台办牵头,省农办、交通厅、外经贸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局、口岸与海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十一五”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中期评估。包括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节收入分配等内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教育厅、人事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十一五”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中期评估。包括“平安福建”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预警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内容(省综治委、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中期评估。针对《纲要》所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省重点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要抓好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好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各专题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通力协作,确保中期评估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