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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数和具体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一般为3至5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主持人应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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