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三)设定或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开挖、改造城市主干道;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七)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标准;
(九)直接和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
(十)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组织。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州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