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黔西南州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已确定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由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省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以及合法性审查报告;
(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