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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送审议决定。

  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安置、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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