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讨论需要报请州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5、讨论决定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6、研究部署州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土地征用、大额资金审批及有关人事问题等重大事项;
8、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决议、决定和命令;
9、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需要提交州编委会研究的州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
11、讨论决定以州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12、讨论决定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三、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需要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2、研究落实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3、协调解决上级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议定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4、研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事项,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须向州长报告或事后向常务会议通报。
四十四、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专题会议研究的内容涉及项目、资金等审批事项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州性会议。凡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大会,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州性大会;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于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州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州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